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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浙工商综[2011]29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支持义乌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支持义乌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浙工商综〔2011〕29号)


  

  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义乌发挥先行先试优势,支持义乌实现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示范区、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地、世界领先的国际小商品贸易中心和国际商贸名城的目标,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准入条件,活跃义乌经济创业主体

  

  1.扩大注册登记权限。按规定应当由省局、金华市局登记的内资企业,经企业申请,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义乌市局登记。允许义乌登记经省商务部门批准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企业和服务贸易领域企业、无需审批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经省商务部门批准、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下的内资企业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2.开通名称审批直通车。实施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和取冠省名企业名称受理窗口前移试点。义乌企业申请变更为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可到省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取冠省名的,可到义乌市工商局办理名称核准。

  

  3.放宽企业集团组建条件。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义乌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因合并分立导致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可在合并分立完成后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4.提高知识产权出资比例。鼓励义乌企业依法以多种形式投资创业,对以股权、债权以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的,允许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5.服务涉外经济主体发展。优化外资企业登记程序,允许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在义乌投资创业,引导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升级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政府主导下,依托先行先试的优势,积极研究化解涉外经济主体资格登记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

  

  二、激发资本活力,拓宽义乌企业融资渠道

  

  6.创设企业多元化融资通道。引导义乌企业充分应用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方式融通资金,深入挖掘存量资本。推动义乌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典当、保险、证券等金融产业。

  

  7.拓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面。鼓励义乌民营骨干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争取新增试点名额,搭建地方金融服务平台。依法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保证保险试点等创新型金融服务。

  

  8.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流转。允许义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公司挂牌、定向转让、交易可分割、上市无障碍”的方式,实行非连续、非标准化拆细交易,股权转让后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

  

  三、完善功能体系,提升义乌市场商贸流通

  

  9.推进重点市场改造提升。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快推进中国小商品城、义乌家具市场等省重点市场、省区域性重点市场改造提升,支持省重点市场改扩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申报省重点工程。推动新建义乌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形成与国际商贸城相呼应的新市场群。

  

  10.构建现代市场服务体系。指导搭建中国小商品城网上交易平台,支持义乌物流园区建设,引导义乌市场完善文化创意、广告策划、研发设计、信息指数发布等与国际贸易相配套的综合服务功能。

  

  11.创建全国“诚信市场”。推进义乌市场经营户信用分类监管,完善评价体系。创新电子商务发展管理机制,提供“信用宝”网络管理工具和网站身份认证服务。推动义乌建立外贸信用监管体系,开展重点商品交易和普通外贸订单格式合同条款备案试点,推行定牌加工备案制,提高商贸活动诚信规范度。

  

  12.搭建市场发展智力支撑平台。推动国家工商总局设立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义乌研究基地,探索新形势下专业市场发展趋势和创新发展路径,服务市场功能拓展和业态提升。

  

  四、构建监管体系,服务义乌国际贸易改革

  

  13.推动中国小商品城知识产权完整保护。支持“中国小商品城”现有图形商标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帮助“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申请文字商标注册,确立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地位。赋予义乌市局省著名商标初审权与直接推荐权。推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义乌驰名商标管理程序案件立案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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