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人社字[2011]228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七)加强对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各地要摸清本地身体残疾、长期失业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情况,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发放就业服务联系卡,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印在卡上,优先安排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岗位推荐或公益性岗位安置,帮助其尽快提升适合岗位需要的就业能力或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

  

  (八)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地在组织开展各类招聘活动过程中,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不得设置民族、性别、年龄、户籍等限制性条件,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平、公正的相关规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九)切实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经费渠道,落实相关资金保障。要积极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充分利用相关政策措施,主动帮助他们落实相应的政策扶持。

  

  五、相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服务月”活动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设区市要从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实行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要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场所设立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拓展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流程,创新服务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良好服务。

  

  (二)重视各类招聘现场的安全工作。各地要提前制定招聘场地突发事件预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检查,以预防为主,把工作做在前面,确保招聘会期间参加招聘的企业和求职人员进出招聘现场安全有序。

  

  (三)开展跟踪了解工作。各地要建立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了解机制。对在招聘现场初步达成意向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要通过电话回访或实地调查等方式跟踪其实际签约情况。

  

  (四)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加强对辖区内组织实施就业服务月活动的指导和调度,对活动开展情况和效果进行督促检查。服务月活动期间,省厅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督促检查。

  

  各地要及时总结服务月活动情况,认真做好相关统计。请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服务月活动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厅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处。

  

  联系人:张京 电话:0311-88616722

  

  电子信箱:3809597@163.com

  

  附件: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内容

项目

数量

开展宣传

印发政策宣传品数

 

开展登记

 

总登记人数(截止9月30日)

 

其中2011届毕业生人数

 

困难毕业生人数

 

提供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

提供职业指导人次

 

发布岗位信息数

 

提供就业推荐人次

 

提供免费档案托管人数

 

组织专场招聘会

专场招聘会次数

 

提供岗位信息数

 

签订就业意向人数

 

组织就业见习

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数

 

参加就业见习人数

 

组织培训和鉴定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数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

 

参加创业培训人数

 

开展就业援助

开展就业援助对象人数

 

实现就业人数

 
 

其中少数民族毕业生人数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