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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强对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各地要摸清本地身体残疾、长期失业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情况,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发放就业服务联系卡,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印在卡上,优先安排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岗位推荐或公益性岗位安置,帮助其尽快提升适合岗位需要的就业能力或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 (八)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地在组织开展各类招聘活动过程中,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不得设置民族、性别、年龄、户籍等限制性条件,在就业体检中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平、公正的相关规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九)切实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各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经费渠道,落实相关资金保障。要积极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充分利用相关政策措施,主动帮助他们落实相应的政策扶持。 五、相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服务月”活动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设区市要从服务民生、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实行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要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场所设立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拓展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流程,创新服务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良好服务。 (二)重视各类招聘现场的安全工作。各地要提前制定招聘场地突发事件预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检查,以预防为主,把工作做在前面,确保招聘会期间参加招聘的企业和求职人员进出招聘现场安全有序。 (三)开展跟踪了解工作。各地要建立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跟踪了解机制。对在招聘现场初步达成意向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要通过电话回访或实地调查等方式跟踪其实际签约情况。 (四)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加强对辖区内组织实施就业服务月活动的指导和调度,对活动开展情况和效果进行督促检查。服务月活动期间,省厅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督促检查。 各地要及时总结服务月活动情况,认真做好相关统计。请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服务月活动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厅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处。 联系人:张京 电话:0311-88616722 电子信箱:3809597@163.com 附件: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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