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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医[2011]147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医〔2011〕147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及《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规定,现将促皮质素等82个品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下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二《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补充的规格。

  

  二、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剂、英国罗素有限公司生产的孕三烯酮胶囊、拜耳公司生产的氯膦酸二钠片剂和辉瑞公司生产的尼麦角林注射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取消阿米三嗪萝巴新的统一定价和单独定价的价格。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上述价格调整后,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但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低于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我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反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略)

  

   二、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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