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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冀商服贸字[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商服贸字〔2011〕7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级级以上经开区(高新区):

  为加快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服务外包产业人才需求,根据《河北省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冀商服贸字[2011]3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

   2、《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申请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全省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构建高等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和服务外包企业等多形式、多渠道的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培训体系,促进我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日益增长的人才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基地)是指:在河北省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教育培训资质,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开设服务外包方向或从事服务外包定制培训的大中专院校以及服务外包企业面向社会进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的业务范围是: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开展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根据服务外包企业或服务外包发包商的需求开展人才定制培训;对新入职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培训;开展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从业资质培训;开展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以及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知识产权培训等。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的推荐、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提出本地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培训机构有效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教育或人事劳动部门的教育培训资质。

  (二)具有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经验。培训周期应该达到全日制3个月(或300课时)以上,一年内培训人数累计100人以上。学员的实习、实训课时一般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且经过培训的学员须有70%以上从事服务外包工作。

  (三)交通便利,污染指数和居住环境良好,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具有800平方米以上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场所与一定数量的性能良好的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

  (四)师资团队稳定,具有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专、兼职的师资队伍,中级以上职称的比例达到60%以上;有与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课件,教学内容紧跟服务外包发展潮流,并适应我省外包企业人才需求。

  (五)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有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教师聘任制度、财务独立核算制度等。

  (六)具有较强的交流、合作能力,并在外包教学方面至少与2所国内外院校、培训机构或企业有长期合作项目。

  (七)具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培训结束后,应对受训人员的专业技能、外语水平和职业素养等进行严格规范的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应给予颁发合格证书。

  (八)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能在2-3年内形成年服务外包人才培训1000人以上规模,并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条件和设施。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七条  培训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培训机构的申报、初审工作,并集中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于9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根据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三)省商务厅对通过评审的单位认定为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公布名单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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