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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即年龄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不得间断,不足年限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能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策;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现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实行市级管理。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与人社部门共同编制支付预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办法,及时足额拨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县(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政策执行。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城镇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同时,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