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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府法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08-19
【实施时间】 2011-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淄府法发[201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局)、国土资源(分)局、房产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8号)和省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法[2011]38号文件精神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29号)精神和要求,决定开展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专项清理的对象是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市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就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作出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集体土地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公布实施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以及不符合《紧急通知》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规定,应当在本次专项清理中一并进行清理。

  二、组织领导

  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设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张志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赵常华、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执法监察支队政委牛国梁、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高燕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行政许可管理科,赵刚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要完善清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组织专门班子,将本区县清理工作分管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电话,于8月23日前报市法制办行政许可管理科。

  三、分工安排

  为做好本次专项清理工作,按照清理范围,分工如下:

  1、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梳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或修改的意见,书面送清理工作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梳理,提出继续有效、废止或修改的意见,书面送清理工作办公室审定后,由本部门将废止文件目录、继续有效文件目录以及修改后的文件向社会公布。

  3、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县按照本《通知》要求,各自部署,自主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经法定程序完成清理工作后,各区县法制办(局)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各区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报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报市清理工作办公室,并将废止文件目录、继续有效文件目录以及修改后的文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梳理查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分别梳理,并提出废止、修改或继续有效的意见。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这一阶段的工作。

  第二阶段:研究审定并分类处理。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提出审定意见,报政府审议通过。2011年9月25日前完成这一阶段的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上报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市及各区县形成专项清理工作报告并上报,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这一阶段的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责任,完善清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保证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县、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工作任务,组织专门班子,明确工作责任,确保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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