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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8-19
【实施时间】 2011-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1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本溪市进一步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监管。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安全有机统一,坚守安全生产这条红线,为全市“十二五”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全年事故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年度考核控制指标范围之内。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把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要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依法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有行业领域、各类市场、建设项目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监管、同时考核。其他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级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综合防治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3.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使目标责任考核更科学、更合理。建立健全各级安委会对本级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评机制,引导各单位更加注重预防工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非法违法案件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建立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等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违法生产经营、违规建设行为严重、阻挠行政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贷款等业务。

  

  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要严格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将政府及部门人员和领导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倒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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