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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79号
【颁布时间】 2011-08-15
【实施时间】 2011-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组织领导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相关部门及城区政府的城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重点建设、从严管理、创新机制、各司其职、标本兼治、长效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和服务于城市环境改善的大局,克服部门主义和本位主义、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轻管理等不正确的思想观念。严格按照《抚顺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抚政办发〔2010〕9 号)规定,对各城区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进行检查考核,绝不允许走形式、走过场,要真正使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工作达到促进城市大环境改善的目的。要大力弘扬正气,表彰先进,对完成城市管理目标任务的部门及在城市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奖励;对有令不行、敷衍塞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故意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城市管理工作任务和目标未能完成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抚顺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抚政发〔2010〕11号),对有关责任领导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三)加大资金投入。要根据我市情况,进一步加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将园林绿化、环卫保洁、市政基础设施养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费保障等按实际成本定额核算纳入公共财政支出体系,保障城市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协调发展。

  

  (四)加强教育宣传。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培养市民的都市意识、文明意识、交通意识、卫生意识,认真贯彻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城市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意识。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舆论宣传和引导力度,提高市民素质。

  

  (五)加强社会监督。每年要对城市管理窗口单位进行行风评议,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各级城管执法单位要自行聘请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业性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加强自身监督。城市管理窗口单位要公开群众监督热线,方便社会监督。城市管理重大决策、重要法规政策的制定,要采取听证会制度,不断完善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机制,逐步提高市民对城市管理的参与程度。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督导作用,对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适时曝光,督促各管理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共建美好家园。

  

  城市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积极探索科学管理城市的新方法、新机制,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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