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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和总工会制定的《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 二○一一年八月)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1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要求,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为原则,立足省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覆盖全省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发展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市(县)政府应依据《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结合“十二五”期间全省消防站建设,科学推进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十二五”期间,全省招聘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05人(具体见附件)。至2015年底,全省在岗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3550人。 (二)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乡镇或地方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是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二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三是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四是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三)规范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下列单位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设专职消防队(站),并针对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配备专职消防队员:一是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是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是国家级、省级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是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五是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四)壮大志愿消防队伍。未建立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保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社区、行政村建立志愿消防队。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企业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采取政企联办、乡村联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 (五)扩充消防文员队伍。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按照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部编制员额的50%招聘消防文员,经济发达地区可增加配备数。省和设区市公安消防部门可适量招聘消防文员。“十二五”期间,全省招聘消防文员不少于244人(具体见附件)。至2015年底,全省在岗消防文员不少于632人。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装备标准等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5人。经济发达镇可参照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组建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按照“五有”(有人员、有营房、有消防车、有执勤、有训练)标准建设,也可由两个以上乡镇或单位联合建立,且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1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