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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建建通[2011]401号
【颁布时间】 2011-08-04
【实施时间】 2011-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核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核查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1〕401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监理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纪委《2011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中纪发[2011]12号)精神和省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的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做好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近期我厅将开展对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领导机构

  

  为顺利开展我省入黔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我厅成立核查工作小组,由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宏文任组长,厅建筑业管理处处长周世玲任副组长,组员由我厅建筑业管理处、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

  

  二、核查对象

  

  2009年以来已办理省外入黔备案的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附后)

  

  三、核查内容

  

  (一)核查企业开展监理服务的范围是否与该企业入黔备案范围相符,从事监理人员是否与该企业入黔备案人员相一致,办公地点、固定电话是否真实。

  

  (二)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已入黔备案人员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企业在黔所开展监理服务的工程是否办理单项项目备案。项目监理取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收费标准。

  

  (四)核查企业在黔所开展监理服务的项目履职履责情况。抽查1-3个在建项目,主要核查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到位以及各项监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有关情况。

  

  四、核查方式

  

  采取实地核查和约谈两种方式。

  

  (一)实地核查。核查企业备案的办公场所及在监项目。被核查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对照核查内容做好准备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约谈。实地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五、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准备工作。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企业,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1、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准备相关资料,通知相关人员到场。一是实地核查办公场所和在监项目时,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在监项目负责人和已备案人员应到场。二是企业需提交入黔以来开展监理业务的自查报告、所开展监理服务的项目情况及项目清单。对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人员不到场的,视为不接受核查。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视为核查不合格。

  

  2、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配合我厅做好本地区的核查工作,请各地于8月10日前报送1名核查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到我厅建筑业管理处,传真:0851-5360280

  

  3、核查组在核查前应当组织核查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和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统一核查尺度。

  

  (二)实地核查。核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认真对照相关标准和规定予以核查,不得漏查,也不得增设标准以外的条件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的条件。在完成每家企业核查时,应当对核查情况当场反馈,双方签字认可。

  

  (三)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形成核查报告,核查结果将在全省通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罚。

  

  六、工作纪律

  

  核查组和核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严守工作纪律。核查组和核查人员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不得接受被核查单位安排的就餐、宴请和住宿;不得参加被核查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不得接受被核查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以核谋私,借用核查名义向被核查单位提出与核查工作无关的要求。核查期间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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