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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费管[2011]356号
【颁布时间】 2011-08-03
【实施时间】 2011-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1年“十一”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1年“十一”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356号 2011年8月3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关于“旅游饭店客房价格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为科学制定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政府指导价,合理、有效调控旅游饭店客房价格,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现就做好2011年“十一”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旅游饭店客房价格是旅游产业体系中重要要素价格,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旅游饭店客房价格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民生价格,特别是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我省作为重点旅游接待目的地,价格水平和秩序的稳定尤为重要。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做好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备案等监管工作。

  二、工作方案

  (一)实施指导价范围。2011年“十一”期间,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万宁市、保亭县等重点旅游市县对辖区内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其他市县可参照执行。

  (二)指导价定价方式。指导价采用基准价加限定上浮幅度的方式。以上年同期客房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价的,上浮幅度不超过15%;以本年度实行指导价前一个月的某一天客房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价的,上浮幅度不超过50%。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于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具体要求

  (一)价格备案管理。旅游饭店要将各类客房指导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将备案价格在价格门户网站公示。具体备案客房范围、类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落实明码标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海南省客房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试行)》,加强旅游饭店经营企业明码标价方式监制工作,全面规范明码标价管理。旅游饭店经营企业要在其结账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公开标示客房价格为实际销售价格。旅游饭店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督导经营者诚实标价,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客房服务明码标价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加强2011年“十一”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饭店经营者、旅行社、中介机构及个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哄抬房价及炒房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做好值班备勤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发布引导经营企业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咨询;要充分借助媒体和社会监督的力量,促进经营企业规范价格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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