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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费管函[2011]355号
【颁布时间】 2011-08-02
【实施时间】 2011-08-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有关问题的复函

  (琼价费管函[2011]355号 2011年8月2日)


  

  三亚市物价局:

  三亚凤凰水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咨询函》收悉。由于来函没有具体联系方式,现将物业收费有关问题函复你局,请转达。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等,由业主根据实际消费分摊。《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第五条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共用水电费用分摊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共用部位费用分摊遵循谁使用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更多的是体现业主权利和义务相当。由于三亚地区物业小区季节性入住率变化大,空置率高,执行共用水电费分摊政策有一定的特殊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共用水电费用具体分摊实施办法。其次,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与业主沟通协调,做好解释工作,并根据入住情况提高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率,做好日常节约,减少共用水电费用分摊,进一步减轻业主负担。

  二、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关于电梯运行电费分摊问题。《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住宅楼内电梯运行电费要单独装表计费,由实际使用人按户据实平均分摊”。其中 “实际使用人”是指当月实际入住业主或使用人。原则上,空置房、一楼(该栋楼电梯不设负一、负二层的)不分摊电梯运行电费。

  (二)关于二次供水用电费用分摊问题。《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物业管理区域增压水泵二次供水用电费用,由区域内或该幢住宅楼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按用水量据实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使用二次供水的住宅楼业主或使用人不分摊”。其中“所有业主或使用人”是指当月实际入住业主或使用人。住户自用水表计有用水量即应分摊费用,否则不应分摊。

  

  附件:关于《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咨询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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