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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建设通[2011]394号
【颁布时间】 2011-08-01
【实施时间】 2011-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图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图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建设通〔2011〕394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方便企业办事,优化投资环境,现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机构要配备足够的审查项目管理人员,加强项目进度管理,特别要主动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回复,及时解决意见分歧。审查人员不得超职责范围进行审查。要在规定审查时限内,尽量缩短审查工作日,有条件的,可组织审查人员上门服务。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审查时限由国家规定的15个工作日减为不超过12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由国家规定的10个工作日减为不超过8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由国家规定的7个工作日减为不超过6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由国家规定的5个工作日减为不超过4个工作日。

  

  二、施工图审查人员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 进行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施工图审查人员资格认定制度,由审图机构自行聘任审查技术人员,审图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一个以上的审图机构。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认定资格范围可跨区域审查。

  

  四、各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审查质量保证制度和审查岗位责任制度,加强自律,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专业的审查工作应由本专业的人员进行,执行复审制度,审查应有完整的审查记录和签字。

  

  五、对于未办理勘察设计入黔备案、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和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六、切实做好施工图审查的后期监管。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方可使用,严禁任何单位或部门擅自使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应当把完整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审查机构盖章的施工图、各专业审查意见书和答复意见、审查合格书)提供给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必须依据完整的经审查合格盖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各自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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