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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冀商服贸字[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4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基地)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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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特点,采取灵活措施,按照国际先进技术和全球化的理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努力为全省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合格人才;

  (二)进一步优化培训课程设置,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内部管控,积极开展校企对接,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如实、准确将培训人员有关情况及时输入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

  (四)加强国家和省级扶持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每半年将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项目、规模、就业、费用等情况及以后的工作计划报省、市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经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服务外包有关人才培训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省商务厅每两年对培训机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主要考核培训规模、质量、受训人员就业等项指标及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考核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各培训机构按照认定标准总结自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复审后统一上报省商务厅。连续两年逾期未申请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机构资格,停止其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发生调整、更名、重组等变更事项,须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机构办理变更认定或重新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伪造、冒用培训机构批准文件、认可证书和标志的;

  (二)公开文件、宣传材料和广告中有虚假、误导或者夸大宣传内容的;

  (三)投诉集中、影响恶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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