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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材料价格,按照下列优先顺序及其规定计算: 1.按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信息(指导)价格; 2.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暂估单价; 3.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的厂商报价; 4.参考市场调查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 (三)管理费、利润,按照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有关规定计算。 (四)风险费用,依据附表二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要求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计算。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如不采用或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的,应当提供合法依据,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调整幅度,否则不得调整。 第八条 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公布。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当具体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单项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等,不得采用以工程总价金额方式公布。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有限制的(如: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不得大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综合单价),应在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载明。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发现招标控制价有误的,应当在开标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2日内据实调整,并在开标7日前重新公布。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控制价仍然有误的,应在开标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2日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在开标前进行修改,并再次重新公布。因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的,招标人应当相应顺延招标、投标和开标时间。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10日前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发生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控制价修改后的7日内,将该招标控制价按照前述要求报送备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据实调整招标控制价: (一)修改招标文件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 (二)修改施工设计图纸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二条 投标人必须执行2008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并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自主报价。除措施项目可作增补外,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作任何改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表格填写单价和合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此项费用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予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不得计算。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也不得低于企业自身成本。投标人对投标价的所有优惠(降价、让利等),均应当反映在具体清单项目或其综合单价的报价上,不得以投标总价金额方式进行优惠(降价、让利等)。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2008计价规范和省的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并明确下列事项: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四)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五)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九)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确定工程价款: (一)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二)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发、承包双方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安全等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