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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种子资金对银行的单户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担保,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无需提供实物资产抵押,种子资金担保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最长2年。 (三)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按创投机构投资额度不超过50%为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投资项目的创业股东以其项目股权提供反担保,种子资金对单户企业的担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融资补贴) 为鼓励银行、担保机构为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种子资金可按融资效果给予银行、担保机构专项补贴。 (一)银行对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年度贷款余额在上年度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或贷款户数在上年度基础上每新增50户,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贴,单户银行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机构为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手续费低于3%(含3%)的,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单户担保机构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补贴资金应进入银行专项准备金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二)融资补贴申请程序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另行发文通知。 (三)同一年度内凡已申请市本级同类补贴的,不得再申请本项补贴。 第九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设立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委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和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通过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种子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评审会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 评审委主要职责是: 1.决定种子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2.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4.审议批准种子资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融资担保以及融资补贴方案; 5.审定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经费比例; 6.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提请和组织召开评审会。 (三)受评审委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在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市财政局的监督下,负责种子资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执行评审委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2.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3.协助评审会的组织筹备和实施; 4.按照评审委的决策,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编制种子资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四)种子资金管理工作经费,可在所管理的年度资金总额的3%以内由评审会根据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据实审定。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以及种子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种子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二)调研审查。种子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种子资金使用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调研,并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报评审委办公室。 (三)审批决策。评审委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报请评审会召集人召开会议,对申请项目和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决策;经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依据审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照项目协议履行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和资金回收) (一)项目管理。种子资金管理机构除按种子资金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项目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管理外,还应组织专业人员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种子资金项目和承担企业进行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报评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