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文物督函[2011]1475号
【颁布时间】 2011-08-24
【实施时间】 2011-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1]1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气象局:

  

  文物是国家重要珍贵资源,雷电灾害危及文物本体和人员安全,防雷减灾是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对文物安全至关重要。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安全工作,国家文物局和中国气象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并制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安全专项检查方案

  

  
国家文物局

  中国气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安全

  专项检查方案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安全工作,避免或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文物安全和人身安全,切实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要求,从文物安全工作大局出发,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检查、掌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推进各地深入开展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的防雷安全工作,建立长效联合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大部门间联合开展文物防雷安全检查与执法的力度和频次;加大文物防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检查与整改同步推进,着力落实文物防雷安全治理措施。通过专项检查,全面了解、掌握文物防雷工作的基本情况,提高防雷安全意识,排查防雷安全隐患,完善文物防雷措施,推进文物防雷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三、检查范围

  第一至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是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四、检查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建筑防雷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试行)》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3.防雷安全设施建设情况

  (1)安装防雷设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评估;

  (2)建筑物、电子系统等是否依法安装防雷装置;

  (3)是否在适当位置设置防雷安全警示牌;

  (4)防雷工程立项和方案是否依法经国家文物局审批(9个审批下放试点省份由国家文物局审批立项、省文物局审批方案);

  (5)防雷工程是否依法经过气象主管部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6)防雷工程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

  (7)使用的防雷产品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4.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情况

  (1)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是否进行定期检测;

  (2)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3)经检测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4)是否有专人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5)防雷装置是否有日常维护费用;

  5.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1)是否制定防雷安全责任制度;

  (2)是否落实防雷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3)是否建立雷电预警信息渠道;

  (4)是否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5)是否对本单位职工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教育;

  (6)是否建立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

  五、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采取责任主体自查、主管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时间安排如下:

  1.自查阶段(8月中旬-8月下旬)

  作为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各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要按法规、标准要求组织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并填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安全自查表》(附表),于8月30日前报当地文物、气象主管部门。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计划。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