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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关于成立“全国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旅游委(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旅游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大力推进森林旅游的发展,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于2011年5月11日共同签署了《关于推进森林旅游发展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另附)。根据合作协议,由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共同成立“全国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现将“全国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领导小组职责通知如下:

  

  全国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建龙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

  王志发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

  

  副组长:吴文学 国家旅游局党组成员、规划财务司司长

  杨 超 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总站长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主任

  

  全国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张健民 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总工程师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张吉林 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巡视员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协调和制定两局关于推进森林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争取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研究部署重大活动和工作措施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具体负责。

  

  经国家林业局与国家旅游局共同商定,“全国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的重点工作是:联合出台加快森林旅游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印发《全国森林旅游发展规划》、举办中国森林旅游博览会、召开全国森林旅游工作会等。

  

  各级林业、旅游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合作协议的重大意义,加强合作,密切配合,积极建立联合推动森林旅游发展的有效机制,确保合作协议所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实施,共同促进我国森林旅游的快速、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推进森林旅游发展的合作框架协议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二о一一年八月九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

  关于推进森林旅游发展的合作框架协议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经过多年的发展,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已经成为我国旅游景区的重要类型和人民群众旅游休闲、科普教育的重要场所。加快森林旅游的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强劲动力,是实现兴林富民的重要途径,是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方式,是弘扬生态文明的有效渠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经国家林业局与国家旅游局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进森林旅游发展达成如下协议:

  一、把发展森林旅游作为两部门合作推进的长期共同任务。双方共同把发展森林旅游上升为国家战略,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实现“兴林富民”的战略支撑点,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点领域,促进旅游业发展新的增长极。双方鼓励和支持各地林业、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联

  合推动森林旅游发展的有效机制。将森林旅游统筹纳入全国旅游发展规划,共同把推进森林旅游发展作为“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工作重点。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会集各方力量,调动一切资源,合力推进森林旅游发展。

  二、建立领导机构和定期磋商机制。双方共同设立“全国森林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全国森林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和国家旅游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总站长(主任)、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司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分管副总站长、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分管副司长担任。具体成员由两局推荐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协调和制定两局关于推进森林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争取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研究部署重大活动和工作措施。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提出,经双方领导确认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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