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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疾妇[2011]056号
【颁布时间】 2011-08-29
【实施时间】 2011-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危重孕产妇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分析不恰当的医疗服务行为产生的原因

  对医疗服务的6个影响因素(医务人员、医疗常规/治疗指南、设备、药物、组织和管理)进行分析,如医务人员的资质、技能、上下级之间沟通和管理,医疗常规执行是否规范,抢救设备、急救药品的配备是否完善,抢救组织工作是否有序,管理是否到位等。

  (三)总结经验和教训

  总结好的医疗服务经验,推广行之有效的适宜技术和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干预意见,不断提高抢救能力和水平。

  四、管理要求

  (一)院级评审要求

  各级助产医疗机构应对已上报的危重孕产妇在出院/转出后1个月内及时组织评审,对评审案例是否符合危重孕产妇上报标准(附件1)进行复核,完整填写危重孕产妇评审个案表(附件2),认真总结抢救成功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制订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评审结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区(县)妇幼保健所。应重视上级评审反馈意见并予以落实,相关资料存档保留。

  (二)区级评审要求

  各区县妇幼保健所每季度评审本辖区上报的所有妊娠并发症病例,审核是否符合危重孕产妇上报标准(附件1),填写评审个案表(附件2)及区(县)危重孕产妇评审汇总表(附件3),评审结束后及时汇总评审意见,向本区县卫生局汇报,并向辖区内医疗机构反馈。加强对医疗机构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导,建立区(县)评审档案。评审结束后3周内将院、区级危重孕产妇评审个案表、区级评审汇总表等资料上报至市妇女保健所。

  (三)市级评审要求

  市妇女保健所每季度从全市上报病例中精选典型病例(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组织市级评审(筛选标准见附件4)。对评审病例是否符合危重孕产妇上报标准进行复核,分析危重孕产妇抢救技术和管理方面成功的经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干预措施(市级专家评审个案表见附件5),对照综合评审表(附件6)从个人和家庭、医疗保健机构、社会等方面综合分析危重孕产妇救治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影响因素,并定期在全市性会议上对评审中发现的亮点、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干预的建议进行反馈。

  五、各级评审专家要求

  评审专家组成员80%以上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且长期从事临床、妇幼保健工作。

  (一)院级评审专家组:评审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负责人、产科主任、产科和相关专业的高年资医师、护士长等组成,参照院级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成员。

  (二)区县级评审专家组:由区(县)妇幼保健所组织辖区围产协作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外区的市级专家参加。

  (三)市级评审专家组:以市级专家组成员为主,由行政管理、产科、icu、感染、麻醉、护理、内外科等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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