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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局抽查各县(市)区局专项检查情况,认真核查有无违反《通知》要求,在相关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敷衍了事、玩忽职守、以罚代管的情形,尤其是处理过程中有无应吊销许可证而未吊销的问题。 (二)监督企业执行《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文件)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冀禁毒办(2010)10号)的落实情况。在检查中,凡未核实销售人员合法身份购进药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药品购销票据的、不能提供经营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造成假药流入流通渠道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监督企业建立含麻黄碱复方制剂销售核查机制,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各县(市)局应定期到企业检查销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在销售前对购买企业和业务员资质身份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核实后方可销售,要求企业对核实有问题或销售异常的,应立即停止销售。 (四)建立长效机制,维护药品经营秩序。各县(市)区局要以此次检查行动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建立起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保持专项检查工作的高压态势,维护药品经营秩序。 (五)深入推进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局应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营造有利于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的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