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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8-16
【实施时间】 2011-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通领域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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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局抽查各县(市)区局专项检查情况,认真核查有无违反《通知》要求,在相关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敷衍了事、玩忽职守、以罚代管的情形,尤其是处理过程中有无应吊销许可证而未吊销的问题。

  

  (二)监督企业执行《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文件)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冀禁毒办(2010)10号)的落实情况。在检查中,凡未核实销售人员合法身份购进药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药品购销票据的、不能提供经营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造成假药流入流通渠道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组织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或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监督企业建立含麻黄碱复方制剂销售核查机制,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各县(市)局应定期到企业检查销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在销售前对购买企业和业务员资质身份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核实后方可销售,要求企业对核实有问题或销售异常的,应立即停止销售。

  

  (四)建立长效机制,维护药品经营秩序。各县(市)区局要以此次检查行动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建立起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保持专项检查工作的高压态势,维护药品经营秩序。

  

  (五)深入推进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局应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营造有利于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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