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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发[2011]134号
【颁布时间】 2011-08-31
【实施时间】 2011-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1〕134号)


  

  市职业培训协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鉴定机构和广大考生服务,我局决定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进行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制证流程。2011年7月22日开始,我市职业资格证书制证工作集中由深圳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协会)承担,各鉴定机构不再登录深圳市职业资格证书系统打印制作证书。具体流程如下:

  

  (一)职业培训协会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放号信息制作职业资格证后通知各鉴定机构领取;

  

  (二)各鉴定机构核收考生照片粘贴在职业资格证书指定位置并在备注页加盖鉴定所印章后送回职业培训协会;

  

  (三)职业培训协会将证书集中送交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核盖章后,通知各鉴定机构领取证书并向考生发放。

  

  二、过渡期工作衔接。2011年7月22日前各鉴定机构已打印的证书,按原流程办理;7月22日前未打印的证书,按此《通知》明确的新流程办理,各鉴定机构于9月15日前与职业培训协会核对制证情况(职业培训协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07号高训大厦15楼1506房,制证工作联系人:张富生,联系电话:82998050)。

  

  三、交回空白和作废证书。各鉴定机构在9月15日之前清理本机构此前已领取的空白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作废的职业资格证书,集中交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地址: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716室,联系人:李建仁,联系电话:25943045)。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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