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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重组改造。对资产状况较好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吸纳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经营大户加入,并成为主要成分,改造组建新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多种形式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承认和遵守《章程》的前提下,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作为成员社,并接受其指导和管理。 五、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的领导 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是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涉及面广,推进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准予供销社牵头注册登记成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没有基层供销社建制的乡镇,按企业重新注册供销合作社。各级涉农、财政部门要将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兴办实业、农业开发、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凡涉农扶持项目,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参与推荐,共同组织项目的申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所谋划的服务“三农”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纳入用地计划。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要支持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开展资金互助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乡镇政府作为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要积极支持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组建“农合联”分会或办事机构,帮助协调关系,解决问题,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对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