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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条件,实现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的工作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做好保障对象界定和租金管理工作 (一)增加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可以采取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或土地有偿出让,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等条件,由企业投资并持有的方式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要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大型房地产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三)积极引导产业园区、大中型企业和高、中等学校及寄宿制中小学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高、中等学校及寄宿制中小学,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级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优惠政策,并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优先办理。 (四)充分利用既有住房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各地要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由政府或机构统一租赁后面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通过购买户型面积符合标准的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五)严格界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要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保障租赁。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申请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对在当地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及符合条件的单亲母亲家庭优先轮候保障。 (六)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要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困难居民住房问题 (一)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要逐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提高实物配租率,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完善其上市交易收益分配机制。房价较高的城市,要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并将配建套数、面积、套型、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时限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特别是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