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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本市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等规定,现就本市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本市现行价格分级管理权限规定,“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区(县)人民政府,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管理。 二、民办中小学在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时,向学校业务主管的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门初审后,报办学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三、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密切合作,加强监管,共同规范民办学校教学和收费行为,维护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