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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医监[2011]798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申报本市第十二批医保定点药店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报本市第十二批医保定点药店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2011]798号)


  

  各有关药品连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保定点药店制度,推进定点药店扩展工作,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本市将开展第十二批医保定点药店扩展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满足外来从业人员配购药需求为主要目标,坚持“合理布局、支持连锁、保证质量、择优定点”的原则,重点考虑外来从业人员较集中区域,兼顾参保人员的配购药需求、人口较多、人口导入、乡镇合并等因素。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零售药店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连锁经营企业所属药店,或大型开架式药店(具体条件参照市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申报的零售药店应通过gsp认证;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政策,并能合理降价,让利老百姓;坚持药品专营,品种较为齐备,能保证参保人员及时配购药品;建立首席执业药师负责制度,做到药师受训上岗;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便民利民措施等。

  

  三、申报资料

  

  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基本信息表》(见附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药店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药师的资质及注册证明复印件。

  

  4、标明本店所处位置的地理分布图以及药店营业场所平面图,并标明拟开设医保专门服务区域的位置。

  

  四、申报方式

  

  1、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可根据下属零售药店的情况,以企业为单位申报;大型开架式药店以单体申报。所有申报零售药店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医药监管处(天山路1800号1号楼409室,联系电话:62748577*1440)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2、所有申报药店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统一登录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在线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1.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基本信息表(略)

  2.第十二批申报定点药店基本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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