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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管[2011]010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5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漕泾电厂2号机组、吴泾热电厂改造工程9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漕泾电厂2号机组、吴泾热电厂改造工程9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通知

  (沪价管[2011]010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上电漕泾发电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

  根据环保部《关于上海漕泾电厂工程(2×1000兆瓦)2号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环验〔2011〕176号)和《关于上海吴泾热电厂老厂改造工程9号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环验〔2011〕197号)有关意见,上海漕泾电厂2号机组、吴泾热电厂老厂改造工程9号机组的脱硫设施已经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且达标稳定运行。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上海漕泾电厂2号机组上网电价自2010年8月24日起、吴泾热电厂老厂改造工程9号机组上网电价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脱硫加价,加价金额为每千瓦时0.015元。

  请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的日常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于脱硫设施无故停运或未达标运行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请市环保局和市电力公司加强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考核工作,及时汇总告知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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