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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要求,市安委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沪安委会〔2011〕6号)。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升安全意识,认真吸取教训 各单位、各部门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将广大病人和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吸取近期全国和本市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围绕“切实加强城市安全运行”一条主线,深化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确保不发生有严重影响的重特大事故。 二、开展专项排查,抓好重点工作 全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重点做好医疗机构中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做好大型设施设备的生产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门急诊、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制消防喷淋、安装消防栓。 (二)门急诊、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是否保持畅通,数量是否足够,标识是否醒目;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是否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是否有阻碍逃生的违章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是否存在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 (三)医疗单位内部医疗、科研工作用房,员工生活区域、在建建筑工地及其工人宿舍等的防火、防烟设备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四)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泵、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正确设置情况。 (五)医疗机构内(主要为医院)医疗、科研使用的各类放射性、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储存以及各类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安全使用维护情况。 (六)根据所属区县质监、安监、消防、电力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配电房、电梯等各类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等情况,特别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和重要活动场所使用的上述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年检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相应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七)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消防、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的制订、修改和演练情况。 (八)各单位有地下空间的,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通告》,做好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防火疏散等有关工作。 三、落实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精神,结合《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本市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卫规财〔2011〕7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部门、科室班组和每位员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大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管理力度。 四、积极宣传教育,形成良好氛围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年的宣传要求,吸取通报的近期全国和本市安全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职工、新进职工和外来聘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扩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面,在单位内部逐步形成人人讲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 五、认真开展检查,全面推进治理 在各单位、各部门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市卫生局将组织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检查。请各区县卫生局接通知后立即组织对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立即落实整改,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安排,请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将自查整改情况、各区县卫生局将对所属单位的检查和督促整改情况于8月24日前报送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吴晔伟;联系电话:22121712;传真:22121706;联系地址:北京西路1477号905室(邮编:200040)。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