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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的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并报送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分2 次拨付维修资金,首次拨付资金不高于预算总额的70%,余额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 三、建立建筑区划应急保障机制 (一)制定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 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指,建筑区划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自然人生命财产安全或出现功能障碍给业主、使用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需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紧急实施维修除险而制定的维修工程资金使用处置方案。 本市所有建筑区划都应当参照预案示范文本制定预案,选聘物业服务机构的建筑区域,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业主、业主委员会制定预案;未选聘物业服务机构的,可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社区代为组织制定。预案须经建筑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预案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情形; 2. 维修工程实施主体; 3. 维修工程所涉及其他单位的选择方式; 4. 维修工程安全管理责任; 5. 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和方式。 (二)组织紧急维修施工。 建筑区划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功能障碍和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时,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应当及时根据预案和管理规约使用维修资金进行除险治理,消除功能障碍。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机构不及时组织抢修或拒不采取应急措施,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依法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建筑区划紧急维修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可以代为组织施工,在施工的同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用于紧急维修的资金经审计确认后在相关业主资金账户中分摊列支。 (三)拨付部分紧急维修资金。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的2 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在24 小时内拨付应急所需维修资金总额的70%。 (四)维修工程验收及资金使用审计。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签署同意验收意见,紧急维修工程必须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拨付资金余额。 在维修竣工验收合格经公示5 日无异议后,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公示情况报告及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备案意见在24 小时内拨付余额。 四、构建科学、便捷的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制度 (一)建立维修资金备用金。 维修资金备用金(以下简称“维修备用金”)是指,设立了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专项维修资金中确定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规模维修除险的应急使用资金。 维修备用金的建立应当遵循业主决策、专款专用、备案核销、限额补充的原则,明确额度、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和资金补充条件,由业主委员会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维修备用金可由业主采取自筹方式建立,也可按不高于15% 的比例从建筑区划开发建设单位应缴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使用维修备用金。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维修备用金设立时确定的适用范围; 2. 应急使用总额度不超过设立的维修备用金使用上限; 3. 符合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使用条件。使用维修备用金,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并申请使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备案,不再经业主大会表决。 五、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备案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受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应当审查以下资料: 1. 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的缴存情况; 2.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3. 业主表决情况及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意见; 4. 维修工程涉及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 5. 公示情况; 6. 竣工验收资料及审计报告。 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应审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否签署同意意见,是否符合预案规定。 使用备用金的,应当审查备用金的建立情况,是否符合使用条件。 (二)加强档案管理。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档案管理。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以建筑区划为单位,以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为基础,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档案相结合的维修资金档案,并对档案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