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九)试点城市要在8月底前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9月20日以前将相关工作措施及检查结果报四部委。 (十)试点城市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电动汽车示范运行安全和产品质量宣传报道,营造试点城市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单位重视安全、质量、服务的社会氛围。 (十一)四部委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安全管理摆在试点城市工作考核的突出位置,并将成立试点城市工作评估督导专家组,结合试点城市评估工作,不定期对各城市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请各试点城市认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确保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科学、安全发展。 特此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工信部 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