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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国寿财险发〔2011〕216号)及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0年8月30日和2011年5月25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 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八十亿元。 二、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总裁相当于《公司法》中的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八十亿股,全部为记名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四、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结构表:
五、第四十七条:公司除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行为外,不得进行对外担保。 (一)诉讼中的担保; (二)海事担保。 六、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涉及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聘任及解聘高管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风险管理的议案,不得通过书面决议方式召开会议。 七、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总裁助理若干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和副总裁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董事长不得兼任总裁。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与合规负责人各一名,均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六项: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裁助理、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第一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工作。 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裁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裁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