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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建立技术交易全程服务支撑平台,完善技术交易信息联网发布、动态监测机制;支持中国创新服务网络(创新驿站)面向高新区内企业,开展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高端技术转移服务;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对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动科技成果在高新区转化落地;引导高新区围绕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支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示范应用。 (五)培育科技服务新业态。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公开交易、持股孵化、阶段参股等模式创新;重点发展研发设计、研发服务管理、创意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现代会展服务等科技服务新兴业态,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面向企业开展科技咨询、项目对接、专题论坛、创业大赛等活动;鼓励高新区结合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发展科技服务特色业态,打造科技服务产业集聚区,提升科技服务业在产业结构组成中的比重。 (六)建设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吸引海外高端人才和团队回国从事科技服务工作;着力培养科技服务创新团队和科技服务领军人才;选择条件和基础较好的高校共建科技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等各类培训。 (七)完善科技服务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科技服务机构分类发展、政府购买公共科技服务、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科技服务人才激励等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技术交易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加快高新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吸引科技服务要素向高新区聚集。 四、组织实施 (一)根据科技部总体部署和安排,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负责科技服务体系工程的组织和指导,负责科技服务体系工程的遴选、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批准本地区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并报火炬中心备案;对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基础好、符合试点的基本条件、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国家高新区或城市,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择优向火炬中心推荐申请开展科技服务体系试点园区或科技服务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经火炬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确定的试点单位,所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须在建设期内按年度向火炬中心报告实施情况。 (三)开展试点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开展试点的城市人民政府是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主体,在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编制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日常管理和协调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服务体系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火炬中心的组织管理要求,制定更为具体的管理措施,并负责本地区科技服务体系工程的组织和实施。 (二)加大经费投入。对批准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地区,火炬中心将统筹相关科技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给予重点支持。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安排专项经费予以配套支持。对评价与考核结果好的试点单位,给予持续支持。 (三)深入推进改革。加快建立高新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评价制度。鼓励在试点地区探索开展公共科技成果权属归属、知识产权质押、股权和分红激励等政策试点。建立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多元化支持体系,引导金融资金支持,带动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 (四)认真总结推广。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推介和推广。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树立科技服务品牌和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科技服务体系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2: 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申报指南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全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实施方案(试行)》,以国家高新区为主,先期开展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一、申报条件 1.产业发展基础好,科技服务资源较为丰富,科技服务与产业发展实现良好互动的国家高新区等重点产业发展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