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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08-09
【实施时间】 2011-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6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公安部、保监会、卫生部、农业部第56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

  

  第五条  市、县(市)应成立由财政、公安、金融、审计、卫生、农机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县(市)应在财政部门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管理机构的性质和人员配置参照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置。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资金;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

  

  (二)依法确定本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六)组织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在离任之前的财务审计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并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民政部门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殡葬服务及其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此项资金由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省定标准提取并直接拨付到我市、县(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二)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等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

  

  (七)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八)社会捐款;

  

  (九)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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