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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关发[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8-04
【实施时间】 2011-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6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办法

[接上页]
未能达成一致的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意见书》(附件6),促进双方在缩小差距、互利互信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协商。《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基础性工作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受理的集体协商争议调处工作形成案卷(附件7、8),并按照规定对相关卷宗进行保管。

  附件:

  1-1、《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申请表(单位或组织)》(略)

  1-2、《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申请表(职工代表)》(略)

  2、《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受理通知书》(略)

  3、《调查询问笔录》(略)

  4、《讨论会议笔录》(略)

  5、《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协议书》(略)

  6、《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意见书》(略)

  7、《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案卷归档封面》(略)

  8、《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案卷归档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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