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档字[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档案局、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三)做好企业兼并重组的档案工作。国有企业在企业的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革和上市等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档案收集归档的组织工作,要专门研究确定档案的处置方案,并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严防国有企业档案资产的流失,保障企业改革和上市的顺利进行;一方面要在国有资本调整、企业重组和理顺产权关系后,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全面提升企业的基础工作管理水平,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和保值增值。

  (十四)做好改制和破产企业档案的处置工作。国有企业在所属企业和控股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改制及破产过程中,应将档案作为企业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为防止企业档案散失,维护国家、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并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国有改制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和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和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方案,把档案处置与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统一加以考虑和安排,明确档案处置的责任机构、责任人和完成任务时间,落实档案处置所需的整理、鉴定、移交、寄存等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档案处置实施过程,确保改制和破产企业档案的安全。凡因处置不善而造成企业档案流失损毁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国有企业档案工作水平

  (十五)着力完善档案资源建设。国有企业应围绕自身发展和档案资源的积累与建设,树立企业资产管理与业务发展到哪里,档案管理就延伸到哪里的理念。适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合同档案、知识产权档案、法律事务档案、信用档案及其他业务档案的收集与管理;适应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要求,加强对境外企业和机构档案的收集和管理;适应领导决策与管理的需要,加强有关对社会公共信息资源的收集与管理;适应企业文化建设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加强企业人文档案和社会活动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十六)积极探索现代企业档案工作。国有企业档案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现代企业档案工作。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的档案管理理念与模式,将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与档案工作有效结合,创新档案管理体制与机制。要积极探索促进档案向现实生产力和直接生产要素转化的途径与方式,促进档案在企业品牌增值和授权使用、信息加工处理、信息咨询与服务等业务工作中的利用。探索创新档案服务企业内部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企业形象宣传等工作的途径和方式,不断拓展档案为企业现实工作服务的新形式和新内容。

  

  (十七)稳步推进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国有企业应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分步实施、合理整合、有效利用。国有企业档案部门应参照国家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的有关标准,积极研究并加强对企业oa、erp、pdm、mes等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和数据的管理与归档保存;坚持技术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电子文件存储系统和档案数据库建设;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重要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电子文件管理中心、数字档案馆,有效整合和管理企业各类电子文件;构建企业档案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和强化档案信息资源网络化的共享服务,使档案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产保值增值中发挥最大效益;做好电子文件的备份、安全防护和灾难恢复工作,促进档案工作逐步从传统手工操作与管理,向自动化、信息化、网络化转变。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化中的保密工作,档案信息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

  

  (十八)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国有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和《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切实将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纳入本单位和本系统目标考核或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积极推动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上等级,上水平。

  

  六、加强国有企业档案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业务水平

  

  (十九)充实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企业所承担各类项目的重要程度和数量、档案部门所承担的职责、保管档案的数量、档案的开发利用、档案的信息化建设、企业所属单位和分支机构的数量等因素,合理配备档案工作人员。企业本部原则上应配有档案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对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应当予以奖励。

  

  (二十)加强档案人员业务培训。国有企业应加强非档案专业人员从事档案工作的上岗培训、基层档案人员业务技能培训、现代信息资源管理理论与信息技术知识培训、项目档案管理与验收等培训工作,逐步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企业应鼓励非档案专业人员接受档案专业在职教育和培训,支持档案人员申请评聘档案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称,培育一支高水平的企业档案专业人才队伍。

  

  (二十一)加大档案工作业务交流。省档案局、省国资委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重点骨干企业档案工作协作组,组织协作组每年开展一次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通过企业之间的档案业务研讨和交流,不断提高企业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