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197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0]1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实施方案

  


  为巩固2009年食品安全整顿阶段性成果,切实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

  1.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

  2.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超过标准限量和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和打击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管理。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顿。

  1.深入开展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中农兽药和禁用药物残留监测,严格控制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施用。

  2.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强化生鲜乳收购站日常监管与标准化管理,坚决取缔未经许可的非法收购站(点)。重点抓好生鲜乳购销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鲜乳收购哄抢奶源、惨杂使假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特别要加强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监管,确保乳品质量安全。

  3.加大高毒农药和违禁农药的监管力度;加强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培训,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高毒农药和违禁农药的单位,重点查处经营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铵等5种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测,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打击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

  4.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进度,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无农产品产地证明和有效质量合格证明的,严禁进入本市市场销售。

  (三)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顿。

  1.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2.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大力整顿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的食品行业,积极探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1.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2.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学校周边小商店、食品店的日常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和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1.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清理、修订餐饮消费环节相关食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

  2.制定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