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大署办[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大署办〔201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大兴安岭地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园林绿化建设市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进场交易。凡全区城区范围内,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须在大兴安岭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发包。

  二、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

  (一)大兴安岭地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地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2、受理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备案。

  3、受理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的备案。

  4、监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活动。

  5、监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并予以备案。

  (二)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后,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全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有关事宜,并在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

  (一)招标

  1、招标人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2、招标条件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标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有效的立项文件和绿化方案批复文件。

  (2)有相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验证落实。

  (3)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符合工程建设要求。

  (4)绿化建设工程相关图纸、技术资料齐备。

  3、招标方式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指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2)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1)有特殊要求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2)由于某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急需实施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3)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须提出申请报告,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4、招标程序

  (1)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须按规定提出招标申请,履行招标审查手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招标单位、招标条件及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由招标人(业主)进行招标投标。招标人(业主)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⑴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

  ⑵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⑶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

  ⑷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和说明。

  ⑸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⑹组织开标、评标(必要时进行询标),发中标通知书。

  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2)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第2、3款,但其它条件具备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如现有绿地调整改造等),招标人(业主)仍按规定提出招标申请,履行招标审批手续,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5、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该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详细说明招标程序和办法、招标项目工程内容及其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信审查的具体内容、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