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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环评单位管理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环评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环评质量。全面落实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管理的通知》的精神,严格执行环评资质要求,严守环评机构和人员的准入门槛,健全环评资质备案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项目审查中,发现环评单位出现违规承接环评业务、弄虚作假、编造数据、随意提高或降低评价费用、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转让或租借环评资质证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真、质量较差、评价结论不准乃至错误等行为,要及时报告。省环保厅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将上报环保部对环评单位进行处理。 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廉政建设,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不断完善环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环保部门内部及环保与纪检监督部门之间联系协调机制,形成监督检查的工作合力。环评审批人员要加强自律,树立政治纪律、党性观念、法律意识、职业道德,自觉构筑反腐败的思想防线。 八、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按时报送建设项目管理月报表,逾期没有上报,不受理当月由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积极协助省厅做好省管项目的现场监管,定期汇报省管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建成项目及时申报环保验收。对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法项目要及时予以查处,省管违法项目和其他典型违法项目须及时上报省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