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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环发[2010]61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城市扬尘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城市扬尘噪声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宁环发〔2010〕61号)


  

  各地级市环保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自治区人民政府把“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噪声污染”列入2010年为民办的10件环保实事之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扬尘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时间和力量,重点对建筑施工、房屋拆迁作业和大型车辆货物运输等扬尘污染,以及城市建筑施工、交通、生活噪声污染整治力度,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切实开展好城市扬尘噪声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成立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成的全区城市扬尘噪声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协调联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督查各市、县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传达自治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精神,及时向自治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进展情况。

  

  各市、县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建立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多方联动、全民参与的管理机制;城市扬尘噪声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和噪声污染投诉进一步下降,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整治措施

  

  (一)扬尘整治措施

  

  1.从事采砂、采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意见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2、在城市区域进行建(构)筑物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的单位,除按照规定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手续外,在项目开工前十五日,应当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建(构)筑物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拆除现场周围设置围挡,在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3、易产生扬尘的材料、煤场应做挡风墙或者砌池堆放并采取有效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

  

  4、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

  

  (洗车槽及高压冲洗设施),严禁车轮带泥的车辆上路行驶。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煤灰、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杜绝撒漏。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对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对砂石、灰土等物料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装卸产生扬尘的物质、清理楼层及平整场地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湿式作业等有效防尘措施。

  

  6、拆除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有效防潮措施。禁止高处抛洒建筑垃圾。

  

  7、在风速五级(含五级)以上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城市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8、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对裸露地面进行临时绿化、硬化或者覆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按规划要求对地面绿化。当年不能绿化的,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对裸露地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噪声整治措施

  

  1、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禁止在夜间22:00到次日早6:00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因工程需要在此段时间内作业的,应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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