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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医改办关于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医改办制定的《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酒泉市医改办二〇一〇年五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酒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酒政发〔2010〕32号)和省卫生厅等七厅局委印发的《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与范围 1.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临床必须,疗效确切,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下同)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2.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目标是:在做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5月1日起,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对零差率销售形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政策性补偿。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使用基本药物。2011年,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健全政府补偿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使用规范合理。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 3.实施范围:酒泉市所辖七县(市、区)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比例使用基本药物。其中,市级医院不低于60%,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不低于70%,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开设的门诊部(所)、计划生育门诊不低于80%。 二、具体内容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及补充的非目录药品,必须参加以省为单位的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从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已有库存药物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年底之前。 5.非目录药品的遴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医疗机构报同级医改领导小组,经市级医改领导小组同意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后,按相关规定采购。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品种,原则上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目录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乙类目录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7.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类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用药品(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等)、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基本药物在参加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跟标采购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促使药品价格降低,可采取二次议价谈判。 9.成立酒泉市基本药物及医用耗材二次议价谈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谈判委员会)。谈判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发改、卫生、物价、财政、药监、监察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及群众代表为成员组成。谈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酒泉市卫生局,承担谈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质量、使用、配送、回款按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