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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评审单位应填写《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四)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一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社团组织、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或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应当为安全监管部门管理的社团组织、非煤矿山技术支撑机构或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评审单位不得为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 2.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 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人员。 5. 配备负责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评审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资料审核,与申请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应当由5名以上相关专业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推选1名具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质的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完成后,应当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评审单位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评审单位应当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现场复核。整改符合相关要求的,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等相关材料。 4.评审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不含整改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六)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开展评审工作。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做到自律守约,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4.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5.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6.接受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评审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评审人员登记表(见附表3)。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取得安全评价师资质。 3.熟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熟练掌握非煤矿山标准化规范和评分办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标准化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和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协助开展对申请单位的资料审核和指导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化等知识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标准化评分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