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 2011-08-31
【实施时间】 201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中秋节纳税申报期限延期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安排,2011年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现将2011年9月份各地方税种纳税申报期限延期情况通知如下:

  

  1、纳税编码尾数为0、1、2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0日;其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15日。

  

  2、纳税编码尾数为3、4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3、纳税编码尾数为5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3日;其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4、纳税编码尾数为6、7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3日。

  

  5、纳税编码尾数为8、9的纳税人,其营业税及其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9月29日。

  

  6、因特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批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纳税人,在原审批纳税申报期限的日期基础上顺延3个工作日。

  

  7、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和储蓄扣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不变。

  

  8、上文未列明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其他地方税种,法定纳税申报期限不属于9月份,按原规定执行。

  

  请各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