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合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合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组成。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评审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编制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采取专家审核方式,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和现场考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有关企业的培育和推荐。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业。参加评审的企业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为空缺。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应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近3年内无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