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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11]106号
【颁布时间】 2011-08-30
【实施时间】 2011-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绩效,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0〕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合肥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2家。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3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定顺利进行,成立“合肥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和政府相关部门组成。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评审提出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拟订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专家评审组;编制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为确保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采取专家审核方式,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申报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和现场考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有关企业的培育和推荐。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业。参加评审的企业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奖项为空缺。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应适时修订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税收、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5位,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效果明显,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科技发展型企业建设;

  

  (五)近3年内无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相关质量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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