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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经信投[2011]511号
【颁布时间】 2011-08-29
【实施时间】 2011-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的通知

  (沪经信投[2011]5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本市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和升级,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且对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照《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9〕35号)的要求,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展 2011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原则,应当符合《2011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见附件1)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钢铁、汽车(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船舶、石化、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航天、航空、轻工、纺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重点支持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中符合立项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六)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当已经启动建设(尚有5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未完成),项目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

  (七)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拟建项目,应当基本具备项目建设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预计2011年内开工建设。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2011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申报起始时间为2011年9月1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

  2011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并举的方式。网上申报需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书面申报由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报送我委。由区县税务局征管或市税务直属分局代征的企业,其申报材料需经区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送我委。中央在沪企业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我委。

  (二)我委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将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

  (三)项目经初步审核后,我委将会同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我委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四、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2);

  (二)《2011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情况表》(见附件3)。

  (三)企业前三年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只需网上报)

  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另附电子版一份,纸质版需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于左侧装订成册。

  五、联系方式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产业投资处:

  邱大浩  电话:23112719

  赵 一  电话:23112711

  (二)材料受理窗口:

  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22楼

  联系人:周 翔电话:24028100-7957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2011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附件:2.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附件:3.《2011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情况表

  

  附件1:

  
2011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一、电子信息制造业

  1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设计及整机开发应用,以及关键原材料研发与生产(集成电路设计及整机开发应用,关键专用集成电路和系统级芯片设计、制造和产业化攻关,线宽0.13微米以下的超深亚微米集成电路工艺技术研究及配套的ip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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