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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办[201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8-29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1〕1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殡葬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结合苏州实际,决定对我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苏州市范围死亡并在本市各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含苏州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苏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在苏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苏州市户籍的学生;

  (四)驻苏部队现役军人;

  (五)与在苏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二、免费项目及金额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00元);

  (二)遗体消毒费(30元);

  (三)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180元);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600元);

  (五)骨灰盒费(500元)。

  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由殡仪馆免费提供普通告别厅使用。

  以上免费项目是指在殡仪馆内发生的殡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均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为最高免费限额(1510元)。

  三、操作办法

  符合免费对象的人员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属地殡仪馆领取《苏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三)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逝者为在苏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逝者为驻苏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逝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与在苏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丧事承办人在殡仪馆内发生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方可免除,超出规定的项目费用,由承办人自行支付。

  (八)苏州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回苏后凭外地火化证明、基本殡葬服务费发票到属地殡仪馆按所属地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标准结算。

  四、经费承担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苏州市殡仪馆承担属地服务对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20%,财政预算安排80%(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果殡仪馆发生亏损,由财政给予补助。其他市、区比照执行。

  (二)丧户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丧事及报销手续。

  (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先由殡仪馆垫付,按双月结算。殡仪馆应按时填写《苏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并附《申请表》复印件送属地民政局审核,由属地民政局在《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盖章。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的10日前将资金划入殡仪馆账户。市级财政承担部分在年终财力决算时与三城区(平江、沧浪、金阊)财政结算。对无法确认户籍所在地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

  五、监督管理

  (一)市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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