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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五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实行客房价格最高限价的补充通知 各旅游饭店、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旅行社: 因第十五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开幕式提前一天举行,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十五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期间实行客房价格最高限价的通知》(厦府〔2011〕264号)规定客房最高限价期限由“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9月9日(含提前预定)”,变更为“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9月9日(含提前预定)”,限价酒店对象和限定最高价格等其他规定不变。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