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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34号
【颁布时间】 2011-08-25
【实施时间】 2011-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23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11〕15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重庆市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水规计〔2011〕396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的重要意义

  

  据统计,我市现有1995年以前建成投产的农村老旧水电站626座。其中大部分电站存在水工建筑病险严重、金属结构锈蚀、机电设备和送电设施老化等问题,安全隐患突出,故障多、出力低、水能资源浪费严重。通过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工程,对原有的农村水电站进行改造升级,不仅可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将显著提高农村老旧水电站发电能力,增加清洁可再生电能供应总量,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市电力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2011―2012年全市完成363个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项目实施任务,恢复改善装机容量41.14万千瓦,新增装机容量12.84万千瓦,年增加发电量6.97亿千瓦时,基本消除农村老旧水电站安全隐患。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两兼顾”原则,即兼顾水电站的综合功能,兼顾河流生态;二是坚持“两注重”原则,即注重提高水能资源利用率,注重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坚持“两优先”原则,即对积极性高的业主优先支持,对自筹资金落实到位的优先支持;四是坚持“三突出”原则,即突出社会效益,突出经济效益,突出生态效益。

  

  三、狠抓试点工作关键环节

  

  (一)抓好前期工作,确保尽早开工。全市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工程点多面广,有关区县(自治县)要组织力量尽快完成项目改造设计工作。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工程为技改项目,工作重点是更换机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凡是不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即可开工建设;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本级相关部门从速从简办理。

  

  (二)加强建设管理,确保质量进度。

  

  1.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工程安全和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有关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项目招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规模较小、范围相对集中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可以采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2.严格质量与安全管理。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项目建设相关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制度和建后管护制度,确保项目建设效益。

  

  3.加快建设进度。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项目建设进度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实施单位要切实抓好影响工期的关键节点工作,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安排制定总的工期目标和阶段性进度计划,做到按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资金管理。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积极落实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下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补助资金。要严格资金管理,防止补助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有关部门要加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的稽查和检查,并按规定开展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资金安全。中央和市级财政当年补助投资项目按照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和签订机电设备采购合同的时间顺序进行安排实施,按实施进度拨付补助资金。对建设推进迟缓、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视情况分别采取缓拨、停拨、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凡是违规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向违规区县(自治县)拨付补助资金并收回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不再安排实施新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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