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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六章 绩效评价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式分为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和预算部门自我评价。被评价部门按相关要求完成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应涵盖前期准备、评价实施、报告撰写和提交绩效报告阶段。 第二十五条 前期准备主要事项包括: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专项资金要求确定。 (二)下达评价通知。在实施具体评价工作前,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应下达评价通知,评价通知应载明评价目的、依据、人员构成和评价要求等主要内容。 (三)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组建绩效评价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建立联络制度、明确评价责任人、制定评价方案、实施具体评价等工作。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绩效评价工作组人员构成中专业人员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工作组总人数的2/3。 (四)制订评价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对象特点,具体细化优化评价方案,包括评价技术路线、评价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的权重以及评价进度等。 第二十六条 评价实施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资料收集。收集与专项资金项目相关绩效评价资料; (二)资料审核。对收集的相关数据资料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和甄别,充分核查其真实性、完整性、相关性、全面性和指标统计口径,并根据现实情况对数据、指标、标准进行必要调整和合理修正。 (三)综合评价。选择合适评价方法,对照评价方案中设置的评价标准、指标与权重,并结合非量化评价内容,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撰写绩效评价分析报告,并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核实相关调整事项。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提交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预算部门绩效状况的文件,由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绩效评价报告应条理清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客观严谨、格式规范。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说明项目概况、评价依据、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包括绩效分析报告、数据整理分析结果、评价计分表、问卷调查处理结果、专家咨询意见、绩效状况及影响因素、存在问题分析诊断、整改策略措施建议等。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依据和项目基本概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