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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342号
【颁布时间】 2011-08-23
【实施时间】 2011-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1―2012年)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1-2012年)的通知

  (厦府〔2011〕3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2011-201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规划

  (2011-2012年)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先进文化为导向,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目标,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健全厦门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措施,实现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方针原则

  

  1、政府主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各级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建设。各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管理和督导,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2、社会参与。支持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人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格局。

  

  3、统筹城乡。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满足基层群众基本文化需求。探索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的路径和方式,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4、资源共享。加强统一规划与管理,加强部门协调,推进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注重对民间艺术的挖掘、整理与保护,突出文化特色,创建公共文化服务品牌。

  

  (三)创建目标

  

  在2011-2012年内,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标准,基本建成设施网络健全、服务供给高效、组织支撑稳固、保障措施有力的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使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水平居全国领先地位,各项工作均达到文化部、财政部规定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标准。

  

  二、主要指标

  

  (一)设施网络建设

  

  1、公益性文化设施实现市、区、镇(街)、村(居)四级全覆盖。市区两级图书馆、文化馆均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

  

  2、公共图书馆人均占有藏书1册以上; 市、区两级图书馆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1次以上; 人均年增新书在0.04册次以上;人均到馆次数1次以上。

  

  3、100%镇(街)建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单独设置的综合文化站;100%行政村(社区)建有建设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文化活动室(中心);千人占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公共文化设施设置率和覆盖率达到100%,公共文化服务的受益率达到70%以上。

  

  4、100%镇(街)、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二)服务供给

  

  1、市、区两级公共文化设施内的电子阅览室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文化馆(站)、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

  

  2、每个行政村月放映电影1场以上,每年组织戏剧或文艺演出5场以上,组织8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文体活动,群众人均参加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7小时。

  

  3、市区两级所有图书馆、文化馆均配备一台以上流动服务车;图书馆每年下基层服务次数不低于50次,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12场以上,流动展览10场以上。

  

  4、市级图书馆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

  

  (三)人员编制

  

  1、镇(街)综合文化站的人员编制3名以上,行政村和社区至少配备1名财政补贴的专职文化协管员。

  

  2、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70%;区级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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