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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11]51号
【颁布时间】 2011-08-22
【实施时间】 2011-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1〕51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和《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社保卡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3号)规定,为做好2012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参保与收缴工作

  

  (一)2012年度参保缴费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

  

  (二)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0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是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简称: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凡是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2011年9月24日前或2011年10月24日前以及2011年11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凡是使用北京银行《京卡》(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元钱)。

  

  (三)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除外),持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参保单位对通过年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的,资格验审通过后应在《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中予以标识。

  

  (四)凡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参保人员,一律按照《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规定要求,进行个人信息登记与证件照片采集工作。

  

  二、各区县社保中心和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应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新年度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工作。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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